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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来源:火狐娱乐    发布时间:2025-12-10 06: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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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证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龙良萍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江特电机”股票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龙良萍于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担任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公司)首席财务官,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某连系龙良萍配偶的妹妹,“刘某连”普通证券账户于2010年7月19日、信用证券账户于2018年5月11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宜春袁山中路证券营业部。

  卢某某祥系龙良萍妹妹龙某的儿子,“卢某某祥”普通证券账户于2016年8月11日、信用证券账户于2019年1月7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宜春高士路证券营业部。

  龙良萍在任职公司高管期间,通过“刘某连”“卢某某祥”证券账户频繁买卖“江特电机”股票,前次买入或卖出与后继卖出或买入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短线元。“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证券账户交易“江特电机”股票涉及短线交易的详细情况如下:“刘某连”普通及信用证券账户分别于2017

  11月8日、11月13日、2018年11月2日、2019年3月27日分6笔买入“江特电机”,合计80,200股,成交额694,490元;2017年10月13日、11月3日、2018年5月24日、2019年2月26日分4笔卖出118,200股,成交额1,303,754元。(三)“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账户资金划转情况“卢某某祥”账户资产金额来源为龙良萍及其妹妹龙某,其中龙某2016

  30万元和2016年10月9日转入的80万元,系龙良萍向龙某的借款,龙良萍2017年10月26日转入80万元,均用于交易“江特电机”股票。“刘某连”账户部分资产金额来源于龙良萍,2018年5月3

  400万元,系龙良萍向他人筹借。(四)“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账户实际控制及具体操作情况上述2

  ,江特电机发布《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进行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0%至70%,净利润变动区间为33,756.53万元至47,821.75万元。2019年1月14

  ,公司主办会计完成2018年年度合并报表,发现实际利润(不含商誉减值)和2018年三季报预测全年值相差较大,并于当日告知龙良萍。1月15日

  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5-16.4亿元。江特电机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预计盈利33,756.53-47,821.75

  15-16.4亿元。该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出现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19日,公开于2019年1月31日。龙良萍作为公司首席财务官,于2019年1月19

  (二)“刘某连”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情况龙良萍利用“刘某连”信用证券账户,于2019

  357,200股,成交额2,112,336元,避免损失数额432,984.47元。“刘某连”证券账户由龙良萍控制使用,账户资金系龙良萍向他人筹借,前述交易行为由其用办公电脑操作完成。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交易数据、银行账户流水及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龙良萍利用“刘某连”和“卢某某祥”证券账户短线交易“江特电机”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

  龙良萍利用“刘某连”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